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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二手房交易 谨防中介两头收佣金

宿迁律师网:二手房交易 谨防中介两头收佣金



去年初,张女士欲出售一套二手房,在当地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牵线下,买家朱女士看中了张女士的这套房,便表示愿意买下这套房子。

几天后,中介公司邀约张女士和朱女士到该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中约定卖家张女士净得款80万元,其余各种税费由朱女士负责。中介公司告诉买卖双方,税费其中包括须支付给中介公司的2.4万元中介佣金,由买家负责,买家也答应了。

合同已经签订了,很快就能拿到80万元的房款了,这让急需用钱的张女士松了口气。不过回到家没多久,张女士就接到了中介公司的电话,说买家反悔了,不愿意全额支付中介费,要求买卖双方各支付一半。中介公司还说,合同中的“税费由买方负责”其实比较笼统,买方不愿意支付全额的中介佣金,其实也不违约。

听到这消息,张女士虽然很不爽,但是急着用钱的她也没有打电话给买家进行确认和理论,便决定退让一步,答应由自己支付一半的中介佣金,于是便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佣金确认书》,并预支付了5000元给中介公司。

房屋过户后,张女士无意中得知,当初对于买家全额支付中介费的说法,朱女士是认可的,并也全额支付了。张女士觉得中介公司的行为完全是故意隐瞒,欺诈中介费用。

张女士气愤地找到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中介公司不但不理会,反而还拿出当初双方签订的《佣金确认书》,要求张女士按照《佣金确认书》约定支付剩余的7000元中介费。张女士认为自己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佣金确认书》的,坚决表示不会支付任何中介费。

然而,今年初张女士却收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中介公司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剩下的佣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判令张女士按照合同支付中介公司剩余的7000元佣金。

法院认为,张女士称佣金确认书系欺诈订立,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认为其无需支付佣金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宿迁律师网律师说法

一般认为的“卖方净得80万元”指的是此款项已扣除了相关税费和中介佣金,即相关税费和中介佣金卖方不再承担。此类包干条款在二手房买卖中很常见,只要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可其法律效力,对合同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但由于在《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中对于具体的中介费用并没有明确约定,之后张女士又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佣金确认书》。那么就视为《佣金确认书》是对中介合同的一种补充条款,所以按合同约定张女士应该支付这笔费用。

律师还表示,有时候一些中介公司为了赚取利润,特意设计一些“两头瞒”的情况,这就要求卖方或者买方在交易过程中仔细阅读并签订合同,不要轻信于合同以外的任何口头承诺、个人书面承诺,因为这些均不具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此外,最好是买卖双方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及时进行通气和沟通,这样才能尽量避免中介公司在交易中有不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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