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宿迁律师网官网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宿迁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江苏省宿城新区东海路与太湖路交汇处千百美商务广场律师大厦10楼 电话:13013900543 Email:jycls@126.com 站长: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