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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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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出台后,被拆迁人的权益将得到保障 资料图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为什么出台这部司法解释?

  解决强制拆迁难题回应社会关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房屋征收与补偿是事关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事宜。

  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办理有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强制执行方式、新旧规定的衔接等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人民法院主动服务大局、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是人民法院有效解决现实工作难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改革执行方式、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

  《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被征收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四个方面完善对被征收人的司法救济和保护

  据该负责人介绍,《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主要通过4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何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方式?

  这种模式既利于法院监督,也利于征收补偿

  《规定》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这种模式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履行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也有利于征收补偿活动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权益的统一。

  《规定》还明确七种情形

  应裁定不准执行

  《规定》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公众可以就这七点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举证。

  这七种情形包括:一、明确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也就是政府机关。

  《规定》还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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