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给我写信  
网上宿迁律师
宿迁律师网:离婚协议中赠与的财产能否撤销?

宿迁律师网:离婚协议中赠与的财产能否撤销?



 

【案情】

  2009年2月,王某与李某自愿到县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层楼房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

  离婚后,男方李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2009年4月,王某与李某的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王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所有。

  【分歧】

  针对此案中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能否撤销,有不同的意见。

  【解析】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被告李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中央电视台 新浪网 搜狐网 腾讯网 百度新闻搜索 中国新闻网 西陆军事 宿迁仲裁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劳动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新闻1+1 经济与法 法律图书馆 中国网络电视台 法律信息网 中国警察网 宿迁法院 网上宿迁 违章查询 宿迁人才网
 

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宿迁律师网官网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宿迁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江苏省宿城新区东海路与太湖路交汇处千百美商务广场律师大厦10楼 电话:13013900543 Email:jycls@126.com  站长:姜亚春律师